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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例一休自去年12月21日修法實施以來已近周年,由於怨聲四起,不敵各界撻伐,勞土地 網動部終於在10月31日預告了《勞動基準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計畫再度修法,以解決當前勞資雙方的爭議及職場雇用的障礙,行政院長賴清德預計本周拍板定案。



勞動部公布修法草案版本後,外界部分輿論認為此次修法偏向企業界,主要是為資方解套,而部分民意代表及勞工團體也批評此次修法幾乎要修回原狀,抨擊政府保護勞工權益不彰。其實深入分析勞動部此次提出的五大重點修法,的確是爭議最甚、最窒礙難行的項目,但勞動部在鬆綁規定的同時,其實留了一手,多項規定都要求需要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,有些還要送勞工局備查,因此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勞工權益,並不如外界所想像全然偏袒資方。例如修法案中,延時加班需要勞資協商,員工同意才能加班;特別休假遞延也是要勞工同意,否則就要立補現金;延時加班總量管制需要勞工同意;輪班調動不管是11小時或8小時也都要勞工同意才能輪班。五大修法重點中就有三項重點加重主管機關審查與核備的行政權限,相關條文均加註須「雇主經台中 土地 買賣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,得為以下之調整;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,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」。也就是說,政府以但書加了緊箍咒在企業頭上,相關的勞務管理,雇主必須在工會或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後才能合法執行。鑒於此,筆者認為未來工會的角色以及勞資會議的溝通平台將更形重要。如果勞資雙方能順利以協商方式,確定勞動條件及雇佣方式的變更,讓資方雇主更具經營彈性與方便管理,而勞方也能於工作中爭取自己的權益,創造勞資和諧的對話機制,我們樂觀其成。但從以往勞資爭議的案件來看,目前工會或勞資會議的組織適法性、適格性和集體協商的效能仍有不少受人詬病之處,這是未來《勞基法》再修法後的執行隱憂。例如民國105年華航罷工事件,職業工會以團體協商的力量一舉推翻資方的指揮,要到了勞方屬意的條件,但因罷工影響了公共安全,工會抗爭的手段並不為各界所認同;又如台塑工會每年都會向資方雇主提出加薪的要求;近期復興航空無預警停飛事件等,都可看出工會與勞資會議在勞資爭議事件中舉足輕重的角色。因此工會及勞資會議的功能和運作尚有進一步重建秩序的必要,以免再度修法後的《勞基法》日後執行依然績效不彰。(作者為勞務管理公司總經理)(中國時報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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